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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9001認證
當前位置:ISO9001認證

ISO9001國際標準8.2.4條款的解讀和彌補

來源: 時間:2011-11-08 18:27 點擊:

   一、8.2.4條款標題的解讀和彌補
    產品是否合格,應通過檢驗予以判定,即依據規定要求對產品的特性進行測量、檢查,必要時進行試驗,以判定其符合性。這從來都稱為“產品的檢驗”。
    然而,8.2.4條款的標題卻是“產品的監視和測量”,只因為ISO 9001國際標準第8章的標題有“測量”,要上下對應。這使得檢驗的方法少了檢查(對于服務類產品,檢驗的方法主要是檢查),以及必要時的試驗。還應指出,8.2.4條款標題中的“監視”是不應有的,“檢驗”的定義中沒有“監視”,生產過程的監控才含有“監視’。
    筆者認為,應將8.2.4條款的標題“產品的監視和測量”正名為“產品的檢驗”(若是產品的檢驗和試驗,則偏重于硬件類產品了),這樣適宜于硬件、流程性材料、軟件和服務四大類別的產品。
    二、8.2.4條款內容的解讀和彌補
    1.8.2.4條款的第一句:“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,以驗證產品要求已得到滿足。”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:
    前半句“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”,不確切,筆者認為應改為“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檢驗”。
    后半句“以驗證產品要求已得到滿足”,不確切,“驗證”是通過檢查,必要時試驗所提供的客觀證據,表明規定要求是否得到滿足的認定。“驗證”與“檢驗”的含義不同,兩者的依據、客體及方法基本不同,結果也不同,不可用“驗證”代替“檢驗”O所以,筆者認為后半句應改為“以判定產品的符合性”。
    2.第二句:“這種監視和測量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,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。”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:
    前半句中的“監視和測量”,不確切,應改為“檢驗”;“所策劃的安排”,不確切改為“規定要求”。“所策劃的安排”指的是:確定產品的質量目標,確定必要過程、文件和資源,確定檢驗及驗證活動,確定產品接收和放行準則,確定為證實產品符合性所需的證據和記錄。這些都是確定的而不是規定的,不能成為“依據”。到位的“規定要求”才是產品檢驗的“依據”,其內容應覆蓋:①檢驗的特點、階段、方式和項目;②接收和放行準則;③需用資源;④檢驗員和放行者;⑤合格證據和檢驗記錄。其文件應包括:組織制定的切實可行的《產品的檢驗程序入產品標準、加工圖樣和檢驗規范,必要時還有試驗規范。
    后半句“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”。以硬件、流程性材料為例,產品檢驗的適當階段如下:
    (1)進貨檢驗即采購產品的檢驗。組織對采購的關鍵件、重要件、大量的一般料件,應進行檢驗,暫時不能檢驗的應委托能檢驗的機構進行檢驗。對采購的少量一般料件,可子以驗證。應形成檢驗記錄或驗證記錄。
    (2)過程檢驗即中間產品的檢驗。檢驗方式可分為:加工者自檢、檢驗員巡檢、定點檢驗以及首件檢驗。應形成檢驗記錄。
    (3)最終檢驗即最終產品的檢驗。最終檢驗和判定合格,對于簡單產品,應形成檢驗記錄和合格證;對于復雜產品形成檢驗記錄、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。
    3.第三句:“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。”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:
    其中的“接收準則”,應完善為“產品接收和放行準則”。“準則”就是產品檢驗的“規定要求”,是接收和放行產品的依據。對于采購產品,組織的接收準則是該產品的標準和組織據此制定的驗收規范。對于中間產品,組織的放行準則是加工圖樣和檢驗規范。對于最終產品,組織的放行準則是設計圖樣、產品標準和最終檢驗規范。總的概括的準則是組織編制的切實可行的《產品的檢驗
程序》。
    其中的“證據”,是依據相應“準則”對采購產品、中間產品、最終產品進行檢驗所形成的檢驗記錄、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明。這些記錄、報告和證明都是產品檢驗和判定合格的證據,應規范化和保管好。
筆者應指出,對產品進行檢驗,如有一個特性值未滿足規定要求,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
    4.第四句:“記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。”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:
    其中的“記錄”即檢驗記錄。規范化的檢驗記錄應表格化、填完整、數據準、結論對、不涂改、簽全名(多為蓋檢驗專用章)、署日期、有編號、無污損、保管好。
其中的“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”,不確切,應完善為“記錄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員作出,證據應經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批準。”
    明確提出“有資格的檢驗員”是很必要的,檢驗員屬于特殊工作人員,其工作是對產品進行檢驗和判定合格與否,這關系到采購產品可否接收、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能否放行。檢驗員是有資格接收和放行合格產品的人員。所以,應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、考試和考核并合格,授予《資格證》,持證上崗從事檢驗工作,以確保檢驗員的素質和能力及其檢驗和判定的正確。而僅靠“授權書”就成為檢驗員,是用權決定,不合理,不適宜,不可取。其實,對檢驗員授予《資格證》,也是一種授權。
    將“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”明確為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”,主要指的是最高管理層的有關領導和最高管理者。他們有權在最終檢驗報告、質量證明文件上簽字批準放行最終產品,還有權批準對產品的特殊放行。
    5.第五句:“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,適用時得到顧客的批準,否則在策劃的安排已圓滿完成之前,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。”筆者對其解讀和彌補如下:
    前半句中的“有關授權人員”,不確切,應改成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”,既確切又前后一致。
    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”批準的特殊放行如下:
    (1)對于檢驗定為輕微超差的采購產品(一般料件)或中間產品(一般件),經論證認為不會影響生產質量,由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批準”,若是按合同為顧客生產的,再“得到顧客的批準”,作出明確標識和記錄,子以讓步放行。
    (2)對于檢驗和判定為不合格的最終產品,如果可降為低等級的合格產品,應經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”批準,方可放行和交付;如果改作他用(例如,將純度不合格的化工制劑作為原料交付),先經“有權放行產品的領導”批準,再“得到顧客的批準”,方可放行和交付。
后半句中的“策劃的安排”,當然應改為“規定要求”。
    其中的“已圓滿完成”,是說所有的檢驗已完成,結果均滿足規定要求且數據齊全,即僅指最終檢驗和合格產品。可是,特殊放[行的是進貨檢驗出的、過程檢驗出的輕微超差品和最終檢驗出的不合格產品。經全面考慮,筆者認為可將后半句改為;“否則在檢驗結果滿足規定要求且證據充分之前,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使用”,以覆蓋上述多種情況。
    三、“產品的檢驗”應歸入“產品實現”
    在ISO 9001國際標準中,將“產品的檢驗”稱為“產品的監視和測量”,從屬于“8測量、分析和改進”大過程。這是不合理、不適宜的,因為產品檢驗不包含調控——為了防止類似不合格品再次產生,而采用適當的糾正措施予以改進。
    “產品的檢驗”應歸人“產品實現”大過程,因為“產品實現”的應是經檢驗和判定合格的產品,況且在該國際標準7.1c)款中就有“檢驗和試驗活動”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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